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财政或集体资金在镇、村投资的工程建设、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和镇所属或村集体资产出让、出租、转让等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镇范围内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竞争公平、结果公正、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职能和监督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招投标市场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细则和监督制度,负责审定各类招投标交易细则和制度;
(三)监督、管理招投标交易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有关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财政、土管、城建、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投标交易管理细则和制度;
(二)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为招投标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三)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程序;
(五)负责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库;
(六)指导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以下项目必须在镇集中进行招投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5万元以上的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维修、装饰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材料、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镇、村集体资产对外出租、出让、转让的,标底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
1、大宗土地流转;
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3、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
4、山场、山塘、水库、鱼塘、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5、镇、村集体资产的产(股)权处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的项目。
第七条 招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进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是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或有关资产管理机构及有关项目实施机构。
招标人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交易申请,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组织有关招投标交易活动。
村级集体的招投标项目提出交易申请时,应事先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委托。
第九条 镇、村集体资产对外出租、出让、转让和设备材料货物采购等目录的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对出租、出让、转让和采购事项形成决定,确定标底价,提出交易申请;
(二)镇招投标办公室确定招标时间、地点,并协助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采取“一次性明标暗投”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最低或最高投标价者为中标人。
(四)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书。
第十条 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对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形成决定并向镇招投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开展项目设计,编制预算方案;
(四)镇招投标办公室协助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人报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项目相关资料;
(六)根据招标项目性质和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七)召开开标会议,集体商议确定标底价及中标原则,对投标书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格)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在乡镇政务、村务公开栏及其他为公众易知的公开场所发布,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印章和签字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报价的,未声明其中的哪个报价有效的;
(五)投标人未能参加开标会,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办理法定手续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正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由乡镇招投标办公室主持。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予以撤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将开标记录情况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在评标中不得另行制订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镇财政所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 每个进入镇招投标办公室操作的交易项目,均须按照相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公示的地点为镇政务、村务公开栏及其他为公众易知的公开场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各方主体在组织和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时,应遵守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镇纪委应加大对相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查办力度;镇财政所对不按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不得支付资金。各采购单位、招标人要将项目的交易情况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事前、事后有关手续或拒不报送有关材料的;
(三)违规办理付(收)款等手续的;
(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工作程序,直接影响招投标工作的进程和效果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